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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法规库】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文  号:杭卫发[2006]86号发布日期:2006-4-10执行日期:2006-4-10各区、县(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市二医院:

  为了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治理商业贿赂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商业贿赂是目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后果十分严重:商业贿赂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商业贿赂增加政府、企业和公共财政的成本,导致税收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商业贿赂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消费者利益;商业贿赂毒害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商业贿赂损害我国投资环境,影响国际声誉。必须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治理商业贿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是开展专项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由于市场秩序不规范,有些不法药商采用行贿手段,向医院促销药品和医用器材;有些医务人员接受贿赂和回扣,为不法药商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方便。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诱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用高价药、滥检查、过度医疗,直接损害病人的利益;也腐蚀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成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重要原因,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上来,统一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上来。

  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目标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市及上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卫生行业的特点和我市卫生工作的实际,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通过思想教育、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健全制度等,使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医药购销领域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使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重大案件得到依法查处,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得到建立。具体要达到以下四个目标:

  (一)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医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

  (三)重大典型案件及时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四)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重点是要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突出问题。主要是: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经销人员的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目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入帐,私设小金库,用于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经营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领域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和经销人员的行贿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检察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各区、县(市)卫生局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设备、耗材招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步骤(时间安排)

  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地各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3月至4月中旬)

  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建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任组长,并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二是制订实施方案。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好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三是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使广大卫生从业人员明确开展商业贿赂整治的重大意义,明确治理的方法步骤,明确专项治理的要求,做到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自觉参与。四是加强思想教育。要加强卫生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4月中旬至9月底)

  一是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研究其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二是查找问题,自我纠正。要根据专项治理的五个重点及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分别进行归类,列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自我纠正。凡是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和临床医疗服务中,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财物以及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要认真查找,主动讲清问题,并上缴有关钱物。三是区别情况,分类处理。要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原则上自查从轻,被查从严。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四是强化督查,扎实推进。上级部门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重点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事实真相的,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