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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的方法

来源:徐州刑事案件律师 网址:http://www.xzxszjlaw.com/ 时间:2016-11-15 14: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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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执行异议程序。

(1) 执行异议程序适用于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异议人的财产,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情形。

(2) 异议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标的异议书后,应及时进行立案证据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移交执行局办理。

(3) 执行标的异议案件由执行局监督机构审查,裁决机构组成合议庭合议,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 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撤消执行中下达的错误法律文书。

(4) 异议人对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异议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提出异议。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书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无异议的,应立即纠正。

(5)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有异议的,可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复议一次。 上级法院接到下级法院复议请求后,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

(6)上级人民法院继续要求下级人民法院纠正的,下级法院应按规定的期限纠正,未按时纠正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错误执行文书。

(7)其生效的错误执行文书已执行或部分执行的,上级人民法院还应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实施执行回转。

2、提起执行回转程序。

(1)执行回转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原申请执行的根据或执行中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且据以执行的错误根据或执行中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已被撤消;A214、C109② 被撤消的执行根据或执行中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在被撤消前,已进行了实体上的执行。

(2) 执行回转程序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 ,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由执行局办理。立案庭收到执行回转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其立案的证据,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对符受理案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交执行局办理。

(3) 执行回转案件由执行局监督机构审查,由裁决机构组成合议庭合议,对申请执行回转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其执行回转申请。对申请执行回转理由成立的, 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回转应下达执行回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执行回转裁定下达后应立即执行,将被执行的财物如数执行返还给申请执行回转人。

3、提起参与分配程序。

(1) 执行中的参与分配程序适用于,一个被执行的金钱债务人同时有多个已取得执行根据的金钱债务人,且被执行的债务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债务之情形。据此情形,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向在先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的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受偿分配,由此提起参与分配程序。

(2) 执行中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①申请人的债权是金钱债权,且是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②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③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已取得执行根据的债务;B297、C90④向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或向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分配的申请,该人民法院通知了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或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侯查封;C92、298⑤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被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人的前一日,或抵债裁定送达申请人的前一日;C92、298⑥已有多个申请人参与分配的,其他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分配方案首次送达各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

(3)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为在先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但在先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为对被执行人的案件首先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将其保全财产交主持分配的法院处理。

(4)主持分配以外的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参与分配申请书后,应及时将申请人参与财产分配的申请书,连同该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给主持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的人民法院。

(5) 有财产担保等优先受偿权的,参与分配中优先受偿,普通的金钱债权人,按照各债权的数额的比例平等分配。

(6) 执行标的物变现后,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制作书面分配方案,并于分配前7日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参与分配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7) 参与分配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方案7日内向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提出。

(8) 上述异议由执行局内设的裁决机构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调整分配方案。

(9) 分配结束后,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要将申请人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权,通知其他有关人民法院。

4、提起申请复议程序。

(1) 复议程序适用于(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纠正其执行工作中错误的指令不服请求复议的除外)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或拘留决定等事项。

(2) 复议程序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3) 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被处罚人复议申请后,应作立案证据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受理,并移送执行局办理。

(4)申请复议案件,执行局由监督机构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方面举行听证。由裁决机构组成合议庭合议。

(5) 合议庭合议认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认为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变更或撤消原处罚《决定》之决定。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应当于收到申请复议人复议申请的第二天起,五日内作出并送达相关人民法院和申请复议人。

5、提起申诉程序。

(1)执行中的申诉程序,是因当事人对执行中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服,提出申诉而引起的一种执行监督程序。适用执行监督程序复查的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立案,交执行局办理。

(2)当事人对执行中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服的,可及时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证据的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并移交执行局办理。

(4) 执行中的申诉案件,由执行局的监督机构审查,由裁决机构组成合议庭合议,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诉。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撤消原生效法律书。

(5)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其申诉不服的,可向该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上级人民级法院经审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书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下级人民法院无异议的应立即纠正。

(6) 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不服的,可申请上级法院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应及时组成合议庭(必要时可行听证会听证)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

(7) 上级人民法院继续要求下级人民法院纠正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在上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不按时纠正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消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错误执行文书。

6、提起监督程序

(1) 监督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行。

(2) 执行案件超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行。

(3) 执行案件拖着不办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上级人民法院对被拖着不办的案件提级执行。

(4) 对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受干扰的案件,当事人或当地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其上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提执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5)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和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