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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据】论文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科学、系统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目前粗线条的证据规则难以对司法证明活动发挥应有的指导、调整和规范作用。为此。首先应当明确证据规则主要规范的对象是证据资格而非证明力,并要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据可采性的概念;其次,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据规则 调整规范   

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和调整、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任何证明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就不能保障证明结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在现代诉讼体制下.任何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材料.能够进入诉讼过程之中。成为诉讼证据.进而作为裁判者用于定案的根据.必然要经历以下两个审查阶段:该证据是否具有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多大的作用?刑事证据规则是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的.即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准则。刑事证据规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具有发现事实.增强程序的可操作性,约束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保障人权和增进特定社会利益。促进法治及提高效率的功能。随着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兴起与现代国家对法治的孜孜追求.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刑事司法关注的热点和证据制度的重大命题。   

一、刑事证据规则是证据能力在法律上的预先设定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设定领域   

在任何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才能够被法庭接受为合格和合法的证据。一般认为.证据规则的设置是为了解决证据的两个判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在认定事实中所能发挥作用的实质性价值评价即它的证明力。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很少进行限制规定。证据能力,也即证据的可容许性或者证据的法律资格.是允许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的资格和条件。美国的证据学专家华尔兹教授认为: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关于什么应被采纳为证据的问题——可采性问题,证据的可采性是证据规则的灵魂。例如。一种证据如果在取证方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某种重大的法律利益。即使具有自然意义上的相关性.也可能被法庭宣告不具有证据能力。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形式属性   

证据规则是对证据的外延——即证据能力的界定。其功能在于确定证据的准人资格.即哪些证据被容许进人审判程序.以便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开展活动。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是现代诉讼程序正义的具体要求。证据之适法不是证据的天然属性.而是现代法律制度附加的一个证据要求。因此。证据的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它必须由法律预先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则往往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以什么标准、什么规则以及什么方法设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包含着人们的一系列价值判断与选择过程对证据能力的法律预设是通过排除的方式进行的因此。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通常与证据排除规则有着密切的联系。迄今为止,几乎所有旨在限制证据可采性的规则。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排除规则加以保障和实施。最典型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旨在限制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对于侦查人员采用违反法律程序或者严重侵犯某一重要权益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法庭不仅有权将其宣告为“非法证据”,否定其证据能力.而且还有权作出将其排除出法庭之外的裁决   

二、刑事证据规则在证据运用中的功能   

(一)确定功能   

证据是证据规则调整的客体.明确什么是证据就成为证据规则的首要问题。证据规则的内容首先是确定证据范围的法律规范证据范围是指什么样的事实材料是证据。什么样的材料不是证据。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事实应根据证据”。刑事证据规则能够为裁判者提供一种判断的根据。在立法上对证据的资格进行限定。对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裁判的根据作出明确限定.是确保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性的必备法则。刑事证据规则是对自由判断的适当限制.可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避免裁判者无所适从或者任意处置,以及证据采纳和司法证明上的任意化和随机性,从而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