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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这里的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杀、伤相威胁。要挟,是指在揭发、张扬被害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隐私相要挟。强行夺取财物,既可以是当场取得,又可以是事后取得。应当指出,上述敲诈与勒索行为之间的关系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敲诈而当场取得财物。以威胁方法敲诈当场取财的,威胁内容不具有当场实施性,而只能是以事后付诸实施为必要。(2)敲诈而事后取财。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人恐惧,例如通过投敌恫吓信而事后取财。

  二、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规定,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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