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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二审审判员:

受贩卖毒品案上诉人陈佼父亲淳德雄的委托,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指派胡阳光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在第一时间会见了上诉人,了解其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原因和理由,在详细对案件材料进行研读后,对案情有了更加细致的掌握,结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将辩护意见做一梳理,诚望采纳。

【辩护词要旨】:

1.  六十克毒品的数量,实为两次不同性质的行为的累加,原审法院不加区分,适用十五年有其徒刑,量刑适当;

2. 因坦白而立功,上线成功到案,重要量刑情节没有考虑。

3. 没有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一、两次行为,虽是同一人所为,但基于不同的心理,不能将两次数量简单相加,虽同为三十克毒品,谁是主宰者,谁是跑龙套,应区别对待。

陈佼(因二人提出上诉,为便于区分,以下均以姓名书写)第一次向李晓明邮寄的三十克毒品,在一审判决中和第二次邮寄的三十克毒品均被认定为是上下家关系的交易行为,是对毒品犯罪上下家关系的误读。将陈佼的两次行为做一比较分析,不难发现,两次行为怀着不同的心理,这一微妙的心理变化,决定着陈佼第一次邮寄的三十克毒品,性质上是帮助李晓明寻找毒品的货源,而这种帮助行为就决定了在这一次行为中应当被认定为李晓明贩卖三十克毒品的从犯:

1. 毒品犯罪的成员既然被称为上家、或下家,就必然有着独立交易的主体地位,在毒资的收取,毒品的来源,以及毒品的牟利空间上都有或多或少的自主决定权。而陈佼和李晓明的关系,却和这样一种关系相差甚远(尤其是第一次行为)。二人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成为朋友。分别后,各自回到家乡,丰县的李晓明萌生了贩毒的想法(刑事证据卷一P41:“打工赚的钱花完后,我想捞点偏门”)之后,想到问问四川的陈佼“能不能帮我弄到冰毒”(卷一P41),可见此时,李晓明并不认为陈佼是一个出售毒品的“上家”,而是抱着要求其“帮助”的想法弄到毒品。于此相对应,在成都的陈佼接到朋友的电话后,并非以“上家”自居,进而商谈毒品克数,洽谈毒品价格,而是对自己能否弄到毒品都不能确定。(卷宗二P45: “我当时没有答应晓明,我说帮他问问看看能不能搞到冰毒”)可见,李淳二人虽相隔路途遥远,双方均未以“上下家”的关系接触,这一事实为认定陈佼帮助李晓明贩卖毒品30克的事实认定奠定了基础,而并非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两次均是独立的贩毒行为(一审判决书P6)。

2. 除以上“帮助问问”的方式不符合“上家”地位之外,在购买30克毒品的毒资支付方式上同样能有力的说明陈佼在第一次邮寄毒品的行为上带有鲜明的“帮助”特征。凡有为毒品交易的“上家”者,无不视毒资款的获取为重,然此次行为除“帮助问问”能不能搞到冰毒外,陈佼又在购买资金上出于朋友关系,为李晓明垫付近一半的费用:

李晓明供述(卷宗一P42):小淳当时说钱不够,但我当时只能操办这么多,小淳同意给我快递冰毒,说不够的钱他先帮忙垫上…

陈佼供述(卷宗二P46):我记得晓明通过微信转账给我三千元,晓明说他就这么多钱,然后我答应先帮晓明将剩余的钱垫上,回头晓明有钱了再补给我。

如果陈佼是作为出售毒品的“上家”,有多少钱,就出多少货,这是符合常理的毒品交易,而不应该是主动帮助垫付亏空。可见,陈佼完全是站在帮助朋友的角度,为其购买毒品提供帮助。

3. 寻找卖家尚需请托,邮寄方式尚需请教,陈佼这次“上家”角色的扮演不可谓不稚嫩。在接受李晓明请求帮助购买毒品后,陈佼自己都不能准确的知晓毒品要从何处购得,还要通过同在上海打工相识的郭正文联系一个叫文君的人,这位叫文君的人在辩护人看来,倒是提供毒品真正的上家,其出货方式明码标价,多买便宜的促销方式,体现十足的毒贩做派:

陈佼供述(卷宗二P45):我通过郭正文联系到文君,文君手上有冰毒,我跟郭正文也是在上海打工时认识的,我跟文君通过这次购买冰毒认识的,文君说从他那拿货的价格大概是每克200多元,要的多肯定会便宜…

在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日益严峻的形势下,贩毒人员对如何规避风险,有效的利用物流快递的方式将毒品顺利邮寄出去,这对贩毒人员来说已经是必修的“业务本领”。而被一审判决认定为独立“上家”的陈佼在帮助朋友购买毒品后,对如何将其“邮寄”出去,却犯了难,都要向他人请教,这一细节,在已经到案的许成供述中能够体现:

许成供述(卷宗二P85):给陈佼毒品他就出去了,我就回去吸冰毒了,他把货拿走以后,还问我怎么发货,我说你又不给我钱,我不会告诉你的…

4. 辩护人深深的知道,无论陈佼在第一次30克毒品的邮寄过程中,是否在客观上牟利,都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构成的定性,但牟利与否,对认定陈佼在此次行为中是否是独立的“上家”却非常值得关注,真正以贩毒为目的的上家,自然不会无偿为他人购买、联系毒品。陈佼在本次行为中没有牟利的客观事实,是认定陈佼单纯帮助李晓明购买毒品最有力的说服:

陈佼供述(卷宗二P46-47):我记得晓明通过微信转账给我三千元……之后晓明一次两千,一次一千元转给我…

我交给文君六千元…

陈佼供述(卷宗二P59):这次我没赚钱,李晓明想让我帮忙买冰毒,我跟晓明是好朋友,所以我就帮忙联系了,我当时就没有想要赚钱,这次我还往里面搭钱了,我去购买冰毒的车费还有给晓明寄快递都是我出的…

李晓明(卷宗一P43):这次购买冰毒花了六千元…

有鉴于以上理由,不难发现,在被一审判决认定的陈佼贩卖毒品两次60余克的数量上,其中第一次30克的毒品是其出于帮助朋友而联系购买的,而非作为独立的“上家”。只是在有获利的机会面前,陈佼的心理发生了变化,在随后第二次联系毒品时有了牟利的动机和行为,只是因为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没能如愿,反而因此受损:

陈佼供述(卷宗二P55):本来我卖给晓明冰毒,我购买的价格是5300元,我卖给晓明是7000元,能赚1700元,但是因为中途发货时被马哥吞了,又从新筹钱购买…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武汉会议纪要》(下称武汉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综合以上情节,无论是30克毒品的犯意的提起、毒资的筹集,还是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而言,陈佼均是帮助李晓明贩卖30克毒品的帮助犯。《刑法》347条将50克毒品作为15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其立法本意,是独立贩卖的数量,而不应对贩卖行为的性质不加区分,机械性累加。这样对陈佼来说因此而获刑15年明显不公,也不利于其本人思想深处的自我改造。

二、到案即坦白,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量刑中没有体现;冒险立功,提供线索,许成的归案,陈佼功不可没,理应认定立功,侦查机关未留下只言片语,一审法院一笔带过。

1. 陈佼的到案虽是抓获归案,但是在到案之初,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的讯问中,就将其参与的贩毒行为全部如实陈述,这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量不足,口供至关重要的办案背景下,为基层办案民警节省办案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进而从速侦结案件,避免为印证证据而产生的反复讯问拉锯战,有效体现了坦白的司法功能。不仅如此,在坦白之后的历次讯问中都非常稳定的保持了案情原貌,对自己所为,没有做任何规避性的辩解,直到法庭审理中,一直保持稳定供述,并有着真诚的悔罪态度,这一点尤为难能可贵。因此,对陈佼此种性质的坦白,应当在量刑上体现从宽的幅度。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坦白情节专门增设一款,将原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坦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陈佼的坦白情节,在一审判决中虽被认定,但因一审判决将涉案毒品数量简单相加,超过五十克十五年的量刑起点,而在实际上并没有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2. 坦白、立功互为表里。辩护人恳请审判员能够关注这一重要情节:对陈佼的立功情节,一审判决(判决书P6)认为“陈佼及其辩护人并没有向本院提交立功的线索或相关证据,在卷证据也不能证明陈佼具有立功表现”,因此而没有认定陈佼的立功。 在陈佼的供述之中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贩毒人员许成的详细住处及联系方式,这是成功抓捕许成的关键因素。如果没有陈佼提供的线索,此案随着陈佼的到案便侦破结束,再无下文。对此,原审判决认为,陈佼所为是提供了同案犯的线索,这是义务(一审诉讼卷正卷P88讯问笔录)。对此,辩护人不敢苟同:

⑴ 是否是构成坦白的义务,只要求陈佼供述自身及同案人员的贩毒行为,在本案中,参与60克毒品的贩卖行为的同案人员不应当包括许成在内。陈佼只需要将自己是如何将毒品邮寄给李晓明,毒品是如何购买,就已经完成了自己应当供述的范围,依据这些供述,已足以认定陈佼、李晓明贩卖毒品罪成立,并不要求许成的供述来加以印证。因此,陈佼向侦查机关提供许成的抓捕线索,远超出其供述同案人员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而是提供抓捕上家的藏匿地点等重要信息。许成其人在QQ群里公开叫卖毒品,对涉案的60余克毒品而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上家。卷宗材料显示许成贩卖毒品案另案处理,就足以说明,许成是否到案,并不影响陈佼、李晓明案的正常审理,也是许成不位列同案人员的最好的说明。

⑵ 作为本案同案审理的另一贩毒人员梁文娟因“协助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被一审判决认定有立功表现。两相比较,梁文娟立功情节与陈佼的唯一不同之处就在于其人和侦查机关一同到达抓获现场。但问题在于,带不带陈佼去许成的抓获现场,完全有侦查机关来定,如果侦查人员愿意在抓捕过程安排陈佼一同前往,立功便成了顺理成章之事。细想之下,其中原因,不外乎因为梁某与被协助抓捕人员均是在丰县境内,而抓捕许成,确要带陈佼千里奔袭至成都,办案经费徒增罢了。如因此而认定陈佼没有立功情节,就背离了立功制度设计初衷。

⑶ 著名学者张明楷在其第五版《刑法学》(P570)中认为:即便被告人没有交待、司法机关未能查明贩卖毒品的上家,也能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倘若其提供了贩卖毒品的上家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就应当属于立功。学者观点不可谓不鲜明。

⑷ 陈佼、许成同为四川同乡,陈佼不会不知道,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许成,一定会给自己埋下遭受报复的潜在风险,但依然在到案后配合侦查机关,足见是渴望着能够通过立功来减轻自己的罪行,这也是符合人性的合理期待。在毒品犯罪如此猖獗的今天,鼓励立功,用从轻量刑的幅度,来正面引导到案人员提供大量贩毒人员信息,将是对打击毒品犯罪有力的回应。反观一审判决,以“没有线索”为由,不予采纳。是对陈佼一类到案人员立功愿望的挫败。如果一审判决书在看守所在押人员之间传阅,不难预见,对冒险提供上家信息,成功抓获归案不会被认定为立功情节,这样的判决结果导向一旦形成,将会给基层禁毒民警“以小案带大案”的侦办策略造成无形的阻碍。

三、陈佼作为吸毒人员,一直没有贩卖毒品及其他任何刑事犯罪的前科,只因一次朋友请托,卷入犯罪,便获刑十五年的惩罚。《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具有从犯、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从宽处罚, 以分化瓦解、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2017年最高院首次发布的《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也对这类人员的处罚作出给予从宽处罚的规定。

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恳请二审审判员能够结合陈佼两次行为的不同性质,初次犯罪的客观事实,到案坦白的悔罪态度,提供准确抓捕上线信息的立功情节,朋友请托被动卷入犯罪这一较轻的主观恶性,以及让判决的形式回应到案人员立功的迫切愿望,进而瓦解犯罪的司法初衷,本着对案件高度负责的精神,将陈佼改判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结语】: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9月,远在四川盐亭县八角镇一个叫新胜的小山村,得知了丰县人民法院对陈佼的判决结果后,担任多年村委委员的陈佼父亲淳德雄,在震惊之余,请求支书召开一次小范围会议,讨论要不要对判决提起上诉,朴素的乡民一致认为“把娃子搞重了”,最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作出提起上诉的“决定”… 第二天老汉淳德雄生平第一次乘飞机,来到徐州……

      此致

 

法治敬礼

  

 

 

 

              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

            胡阳光 律师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