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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2号《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者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范围 二、为了鼓励发展我国远洋渔业,“九五”期间,对远洋渔业企业在上述海域内自捕水产品,给予免征农业特产税照顾 三、远洋渔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规定,办理自捕水产品验放手续的,凭海关验放凭证,向当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有关手续 四、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是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鞔Ξ?被崽岢龅鞔Η肭笫保?Φ甭男幸韵率中??BR>(一)提交产权纠纷调处申诉书。申诉书中应当载明 1。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2。产权纠纷的主要情况 3。申诉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理由 4。申诉人的签名(盖章) (二)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三)按规定预交调处费用 第十条在收到申诉人提交申诉书及其附件后,统一由调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二)是否属于本级调处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三)与被诉人初步进行核对,以查验申诉书的要求及标的等是否确实存在 (四)其他 第十一条经初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调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报告调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并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调处委员会办公室每两个月向调处委员会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调处委员会决定受理产权纠纷案件后,应及时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被诉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调处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的,调处工作仍将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人与被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