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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新刑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罪体

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行政、民事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罪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审判人员才能成立本罪,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当中,审判人员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如果情节严重的话,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而且,我国目前推行办案法官终身责任制,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审判人员故意作出枉法裁判的情况是要被终身追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