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徐州刑事案件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正文
分享到:0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遂的,依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量刑。那么盗窃罪是具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盗窃罪的既遂处罚是什么

  1、盗窃罪既遂的,处罚的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盗窃罪认定证据

  盗窃罪的证据认定,应当从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

  (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

  案例;

  基本案情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南开区白堤路云居里小区4号楼3门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深蓝色邦德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变卖,所得2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400元。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伙同他人(绰号“山东”)在本市南开区三马路邮局门口盗窃被害人朱某绿色彪牌电动车一辆,该电动车被“山东”推走,下落不明。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1月26日11时许,在本市河北区宇纬路三戒里小区36门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卢某宝岛牌电动车一辆,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该电动车被被告人王某推至其他小区后丢失,该车系被害人卢某花400元购买的二手电动车。2016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南开区兴盛里2号楼存车处盗窃被害人张某灰色富士达牌自行车时,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并报警,后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津0104刑初67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行政拘留的刑期三十日,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本判决生效后,案缴款发还被害人刘某四百元整,被害人朱某四百元整,被害人卢某四百元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津01刑终2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两年内实施盗窃四起,系多次盗窃,其行为依法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家属配合下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既遂的,依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量刑。例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