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徐州刑事案件律师 > 律师文集 > 立案标准>正文
分享到:0
“幸福缘特大网络传销案判决已经正式生效,判处被告人陈利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椿棋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6月20日,该案审判长、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法官李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案是四川省最大的一起网络传销案。

  法院审理查明,截至2012年3月15日,四川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特大网络传销案涉及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网络注册账户156万多个,记载有真实身份的员工44252人,层级最多达221层,完成162万多单交易,交易金额4.88亿元,陈利军及幸福缘公司非法获利2.14亿元。被告人陈利军、彭椿棋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李剑说,本案不同于传统的传销案件,对于证据的认定及量刑,仁寿法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

  三星级总监月薪12万

  陈利军于2010年1月21日注册成立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最初主要生产销售以葛根粉为原料的食品。因销售不畅,陈利军纠集若干人租用境外服务器,架设公司网站和员工管理系统,设立了会员入会、层级关系,薪酬制度等管理方式。

  记者了解到,会员分为4级10等,薪酬主要由工资(以自己和下线的销售业绩计提)、启动津贴(达到一定层级的奖励)、培育奖金(以发展下线的人数计提)以及督察红利(以发展下线计提)4部分组成。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星级会员、星级经理、星级总监等不同级别,每个星级下又各分为一星、二星、三星等次。三星级总监月薪达12万元。

  李剑告诉记者,本案中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下线30人且层级3层”并有电子货币支付记录的账号有1.58万人次。

  “这个传销组织强调‘走捷径迅速致富’,终极目标为‘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由于会员不可能无限增加,一旦资金链断裂,必定崩盘,将导致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和参与群众的巨大经济损失。”李剑说。

  2012年3月15日,陈利军将公司骨干分子召集到仁寿县曹家乡开会,侦查机关将包括陈利军在内的22人全部抓获,并捣毁了该传销网络位于仁寿县的总部和产品生产窝点。截至目前,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6人。

  “网络案件顺藤摸瓜的特点,决定了找到上线难度很大。”李剑表示,本案不仅抓获了上线,还一次性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大大方便了案件的审理。

  电子证据效力是关键

  “本案是利用网络进行的传销犯罪,网络的广布性、虚拟性和传销的涉众性叠加,使得案件处理要改变过渡依赖言辞证据的办案传统。”本案代理审判员刘锋告诉记者,电子证据及科学的计算和推导,是本案顺利办理的关键,这就需要先解决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因此,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成为办案的首要。

  “本案中记载有全部传销组织活动内容的网站数据是核心证据。”刘锋说,由于对境外网站服务器现场取证存在较大难度,本案采用远程镜像下载的取证方式。这一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侦查人员的取证过程说明和该网站维护人员证言的印证。

  其次要解决的是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即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这是本案的核心。

  记者了解到,对已经收集的电子证据,先要对网络重复名进行剔除,即排除同一自然人重复注册多次网络账号的情况。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侦查活动严格限定在最高检和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内。

  刘锋说,对每名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网络数据核对无误后,再结合转账记录、通话清单、网络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认定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

  据了解,本案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卷宗有12本,针对本案证据的特殊性,从5月14日法院受理之日起,合议庭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了封闭式审查阅卷,通过证据审查,于5月18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该案定罪量刑需要补强的证据、庭审可能遇到的问题等提出了相关意见。

  “本案的电子证据如果在庭审当天展示,一天时间都不够。”李剑说,为了保证该案的顺利审理,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制定审理预案,对电子证据展示、证人出庭、侦查员出庭、证据问题、回避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事项再次进行分析研判,达成共识,为庭审当天的程序简化作了准备。

  亟需认定标准指导审判

  2010年5月7日由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案件在侦查时相对容易获得‘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言辞证据或书证证实,但若作为审判证据标准来看,显得片面和单薄。”李剑说原因有3个:

  一是未能完全概括传销犯罪的危害性。传销以“击鼓传花”的形式,使大量资金单向流动向上聚集,并使风险向下转移并几何倍增,直至资金链断裂,形成数量庞大的受害群体,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判定传销活动是否入罪时,犯罪金额和非法获利情况应当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

  二是未能预见传销犯罪的新变化,导致取证困难。传销犯罪已经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欺骗——控制——欺骗的简单模式,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广布性成为传销犯罪效用倍增器,本案中大量人员短时间内迅速主动加入传销组织,以说教和激励代替暴力和控制。如果严格按照传统侦查方式取证,无疑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

  三是门槛设置过低,未能体现打击重点。网络传销案,因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使得加入传销活动日益简捷,往往只是鼠标的点击就能完成注册、购买、获利的程序。因此发展到层级3层和30名下线是一个极短的过程。

  李剑认为,本罪打击的重点应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所谓领导者,应当理解为对传销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以及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在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传销组织的运转、传销活动的开展起关键作用的人。3个层级和30名下线不能体现出领导作用。就本案而言,有1.58万人次符合该立案标准,若全部纳入打击范围,显然有违立法本意。

  “最高检、公安部制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对审判仅具有参考价值,无强制约束力。”李剑说,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本罪处罚时应当以经济刑处罚为主,自由刑处罚为辅,对于首犯判刑不宜超过10年。

  “本案的顺利审结,希望能促进最高法及时出台网络传销案件的认定标准,指导全国此类案件的审判。”李剑最后呼吁。




本文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法律168网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