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徐州刑事案件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证据>正文
分享到:0

   

       【 刑事证据种类】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短信的证明力不是很强,一般用来作为佐证。短信作证据的前提需要发短信的那个号码是实名登记的号码,而且需要证明这条短信的确是当事人自己发的。在实践中要证明发短信的人是不是手机主人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短信的真实性并不强,一般不作为单独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