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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刑事文书样式163                 保证书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用)   

人院:   我与被告人   是   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                样式163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制订,供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时使用。   二、本件为填充式,由保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