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奎
徐州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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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行贿罪汇总
来源:
徐州刑事案件律师
网址:
http://www.xzxszjlaw.com/
时间:2015-06-12 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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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行贿罪法律规定
第
389
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
390
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
391
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
393
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
389
条、第
390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行贿案(第
389
条、第
390
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行贿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2
.行贿数额不满
1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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